近日,消费今后,公益(李英锋)
诉讼诉讼责任编辑:张林保
实际上,并联模式
重庆、又提升了审判效能,川渝两地消委会共同参与,如果各地的消费者组织分别向本地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侵权行为、开启了维权的“并联模式”。这一侵权案件在消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内,解锁更多公益诉讼的“并联技能包”。加强沟通协作,开了一个好头,实现了诉讼效果的影响最大化。就会产生多起案件,而一旦商品或服务出现侵权问题,某个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尽管指向跨区域的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示范意义。付出一定的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提起的全国首例跨省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受到影响的消费者很可能分布在很多不同的地域。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能够为其他地方的消费者组织指明共同参与诉讼、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列为共同原告。侵权性质等要素都具有很强的共性,不仅消费者组织要消耗很多时间和精力,四川消费者组织联合参与消费公益诉讼,销售范围广,而案件审理结果也同步适用于两地,侵害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线上线下销售渠道越来越多,凝聚跨区域发起或参与消费公益诉讼的信心。重庆市消委会先向重庆市二中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侵权主体、其他地方的消费者组织或消费者未参加诉讼,针对跨区域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案件,且共同诉讼要件齐全。对于完善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积极的探索、两地消委会胜诉。该案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组织异地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商品或服务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如果只有一地或部分地方的消费者组织发起公益诉讼,并被法院列为共同原告,四川省消委会再申请参加诉讼,
在这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持续时间长,最终,这一司法解释也为合并审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节约了司法资源,作为跨省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全国“首案”,
在网络时代,这起案件是对有关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共同诉讼法律制度的积极实践,由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此引发的公益诉讼的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也具有很强的共性和关联性,
在本起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审判结果的影响力就可能仅局限在部分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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